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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 啟 慈 善 團 體 會 章
 
第一條:  定名
培啟慈善團體 (Blossom Charity)
     
第二條: 宗旨
培啟慈善團體是一個以提倡健康生活及成長為服務宗旨的非牟利社團,由一群有共同信念的人士組成。我們希望以舞蹈及創意方式,透過不同的媒介及經驗去服務兒童以至老人,培訓及協助兒童建立健康生活和服務長者 。
     
第三條:  組織
培啟慈善團體是按香港法例第   章第 S88註冊組成的合法團體。其社團組織如下:
 
  3.1 理事會架構
 
    a) 主席:慈善團體最高負責人,處理內外各項事務,主持一切會議,為會中各部門小組之當然委員。
 
    b) 秘書:協助主席辦理會中事務,對外聯絡等,如遇主席請假缺席、離職或不能執行其職務時,則代行其職務 。
 
    c) 財務企劃:監察慈善會一切財務收支事宜,草擬每年度的財政預算,經理事會及會員大會通過,年結交核數稽核,並向外公佈結果,而款項須存於以理事會名義開設之銀行戶口。如遇主席及秘書請假缺席、離職或不能執行其職務時,則代行其職務。
 
    3.2 會員大會
凡為培啟慈善團體提名會員者均為慈善會大會成員,必為理事會通過接受。他們有投票或選舉權。每年將召開一次會員大會,以通過上年度的財政收支和來年度的財政及工作預算。
選理事會成員,再由各成員互選崗位,連選可連任理事會將制定服務方針,經由會員大會通過
 
  3.3 顧問團具相關專業知識或使命方向的諮詢人士若干名。
     
第四章:  慈善團體之權利和義務
 
4.1 制定的服務方向及使命。
 
4.2 釐定慈善團體行政方針,全年計劃及預算。
 
4.3 推動及辦理日常會務。
 
4.4 理事會成員包活:
 主席一人;秘書一人。
 
  4.5  以上職銜均為義務性質,任期三年 (以四月一日至次年的三月三十一日為一年),崗位則互選,連選可連任。理事會成員不可收取任何薪酬,或受聘任何受薪職位。
 
  4.5 A  有薪津職位:
慈善團體於二零一四年  月,經由理事會會議通過,按發展所需設立有短期、部份時間、或合約員工的職銜,並即時生效,特此更新章程。
 
  4.6  理事會會議:
每月一次會議,如主席認為有需要,可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員大會,只須在開會前七天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各理事,並以半數出席者為法定人數,即可商議及通過會務。
 
  4.7 每年理事會將負責審查及通過全年收支報告,再經會員大會通過,並作出公佈。
 
第五章: 選舉
 
5.1 有興趣成為新一屆理事之人選,可於選舉前兩個月,向理事會申請成為理事候選人。申請將經由理事會、會員大會及顧問團成員選出最多不超過10名候選人,交回理事會核點票數,以最多票數之五人成為應屆的慈善團體理事,再由新一屆的理事會成員互選選出崗位負責人。候任理事可於議決後十五天內作最後議定,若候任理事選擇放棄任命,理事會則以票數次多之人士補上,任期三年,以四月一日至次年的三月三十一日為一年。
 
5.2 交職
新舊理事移交手續,應於新理事選出後,並在最後議定理事會組合成員起計十五天內完成。
       
第六章:  會員
本會會員分為永遠會員 (包括提名, 公司, 榮譽), 普通會員 (包括提名, 公司, 榮譽, 家長, 學生/青年會員)
 
  6.1  資格 -- 本團體會員分為名譽提名, 公司, 榮譽, 一般, 家長, 學生/青年會員
 
  1. 提名會員:凡參與慈善團體的活動或課程人士,並願意每年繳交$100港元作團費者,均有資格申請為本會的提名會員。
 
    b)  公司會員:凡對慈善團結的服侍方向及使命有認同,並願意繳付不少於 $200港元的支持者,均能擁有一年的慈善團友資格。
 
c)      榮譽會員:經理事會同意,即享有榮譽會員的身份。
 
d)      家長會員 : 凡參與慈善團體的活動或課程人士,並願意每年繳交$50港元作團費者,均能擁有一年的家長會員資格。
 
e)      學生/青年會員 : 凡參與慈善團體的活動或課程人士,並願意每年繳交$20港元作團費者,均能擁有一年的學生會員/青年資格。
        
6.2  權利
 
 a)     提名會員:
-可優先參加慈善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個人創作有發表的機會及空間。
-享受慈善會一切的福利設施。
 
    b) 公司會員:
-可參與及享受提名會員的所有福利設施。
 
    c)  榮譽顧問:
-可參與及享受慈善會的所有福利設施。
 
   6.3 義務
a) 凡申請加入本會會員者,申請人須填入會申請表,經本會理事會根據會章審查及決定是否接納其入會。倘不予接納時,亦不須宣佈其理由。
 
b) 所有會員須繳納慈善會會費,任何一個月未繳交會費之會員,其會籍自動停止。
 普通會員如申請轉為名譽會員,須在其已交之會費上,補足名譽會員應邀交之會費。
 
c) 所有會員須遵守慈善會的會章,會員倘有妨礙會務進行,或擅自公開發表言論或文字以攻擊本會者,其會員資格即告喪失。
 
d) 所有會員須服從理事會及會員大會的一切議決之事項。
 
e) 會員自動退會,或停止會籍,或身故之永遠個人會員,以及由於結束業務,解散,撤銷註銷註冊及其他原因以致停業,其會員資格即告喪失,除不得再受本會一切權利外,其所繳過之會費,概不得索還。如公司會員終止會籍,其註冊代表則立即脫離在本會擔任之一切職務。
 
第七章:  經費來源
 
7.1 會費
 
a) 提名會員每年每位須繳交港幣壹佰元。
 
b) 公司會員須繳交港幣不少於二百元,而擁有一年的公司會員資格。
 
c) 榮譽會員,經理事會通過而享有資格。
 
d) 理事會可按社團的財政狀況予以修訂團費數額。
 
f) 一般會員須繳交港幣不少於五十元,而擁有一年的家長會員資格。
 
e) 學生/青年會員須繳交港幣不少於二十元,而擁有一年的學生/青年會員資格。
 
  7.2 贊助
慈善團體接受捐贈和贊助,物質或財政資助,不附帶條件
 
  7.3  基金 
有需要時,慈善團體可成立基金以支持相關活動及支持一些具策略性的重大活動。
       
第八章:  語文
慈善會以中文為法定語文。
 
第九章: 附則:
 
  9.1 獎勵
經理事會通過後,除理事成員外,慈善團體得對有特殊貢獻之熱心人士,贈以獎狀或紀念品。
 
  9.2 罷免
若有會員或理事觸犯下列任何一項指標,經理事會作特別會議通過,理事得向其警告或撤銷其會籍。
 
a) 違反章程或不服從理事會或特別大會之決議案者。
 
b) 觸犯任何刑事法例經判定罪名者。
 
c) 擅用培啟慈善團體 (Blossom Charity) 名義致損害慈善會名譽者。
 
  9.3  如會員拖欠團費,慈善會將以非會員收費的準則接受其參與本社團的各項活動,直致清理數項為止。
 
  9.4 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之理事及會員,其繳交之費用及對本慈善會之捐獻概不退還。
 
  9.5 解散(可改為理事會同意,經會員大會通過)
 
本慈善會若要解散時,須由理事會及顧問團決定,並獲參與會議之三分之二人士同意,方能解散。解散時,社團的資產如有賸餘,可捐與由理事會議決之慈善機構。
 
  9.6  債務及責任
未經理事會議決,慈善會不得向外舉債;而慈善會欠下非會員人士之任何債務,則按照一般法律原則辦理。
 
  9.7 資產
凡慈善團體的資產,只能用於促進本會的宗旨,禁止成員之間分攤本會入息及財產。
 
第十章: 修章
 
10.1慈善團體的會章乃依據社團註冊條例登記後隨即生效。
 
10.2本會章如有任何修改,須經由理事會提出作議決修訂。
 
10.3本會章須經理事會通過接納。
 
10.4本團之最高解釋權在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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